赵某等破坏集体生产案
案由:
破坏选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6)刑终字第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8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尹德坤 单位:
云南地处祖国边疆,是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数量较多的省份之一。由于历史原因,该省很多地方的经济、文化发展较为落后,公民的法律意识很淡薄。公民之间因山林、土地、水利纠纷引发的相互破坏集体生产、甚至集体械斗等事件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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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1995)刑初字第311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6)刑终字第52号。
2.案由:赵某等破坏集体生产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云雄。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男,32岁,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农民。1995年9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中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二审辨护人:王锐云南省个旧市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卜某,男,39岁,彝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农民。1995年9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逮捕。
一审中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二审辩护人:陈宝德云南省建水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范某,男,32岁,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农民。1995年9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中,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二审辩护人:王金昌,云南省建水县东坝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范某1,男,47岁,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农民。1995年9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范某1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范某2,男,33岁,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农民。1995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范某2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范某3,男,46岁,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农民。1995年9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范某3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智荣;审判员:武晋锡;代理审判员:曾尔勤。
二审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佳明;审判员:杨应祥王佳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2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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