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奸淫幼女案
案由:
奸淫幼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刑再字第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0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振刚 单位:
1.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即审判少年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执行“教育”、“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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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1995)刑初字第35号。
再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刑再字第28号。
2.案由:刘某抢劫、奸淫幼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刚。
被告人:刘某,男,审判时17岁,犯抢劫、奸淫幼女罪时未满18岁(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辽阳市人,学生。1995年1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刘某1,男,45岁,铁道部第十九工程局干部,系被告人之父。
委托代理人:刘邦澍辽阳市白塔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鹤;人民陪审员:曹万林刘丽。
再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滕征盛;审判员:杨淑贤;代理审判员:张晓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29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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