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诬告陷害案
案由:
诬告陷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通联实业总公司

石河子市律师事务所

石河子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1996)兵八中刑终字第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5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行为人张某,出于报复陷害的目的,捏造被害人王某致使其受到轻伤害的犯罪事实,并向人民法院作虚假的告发,其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应定为诬告陷害罪。
有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受到轻伤害,这是法医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认为是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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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1996)石刑初字第03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1996)兵八中刑终字第22号。
2.案由:张某诬告陷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进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王某,女,汉族,初中文化,40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通联实业总公司工人,住石河子市。
委托代理人:赵某,王某之丈夫。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小学文化,35岁,1982年因流氓、盗窃被劳教三年,犯罪前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通联实业总公司四分公司工人。
一审辩护人(委托代理人):安平石河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志江石河子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建民;审判员:邵平范晓。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殿华;审判员:厉复梅;代理审判员:王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2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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