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某等破坏选举案
案由:
破坏选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1995)恩法刑初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1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灏 单位:
本案涉及到的破坏选举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岑某认为自己有能力振兴原本不景气的江洲镇经济,于是想当镇长。这本无可厚非,但他用非法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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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1995)恩法刑初字第2号。
2.案由:岑某等破坏选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黎润操。
被告人:岑某,男,49岁,汉族,广东省恩平市人。1994年12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栗某,被告人岑某之妻。
被告人:岑某1,男,48岁,汉族,广东省恩平市人。1994年12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吴某,被告人岑某1的妻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润新;审判员:岑润齐黄泮添
6.审结时间:199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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