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南省海口环球信息有限公司环球信息(声讯)台“588”分台

海南省维特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中刑终字第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卡俐 单位:
从公共电信箱内搭接电话线,秘密占用他人通信线路偷打信息电话,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商品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盗窃犯罪。与传统的盗窃犯罪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
1.犯罪对象的特殊性。传统的盗窃犯罪对象一般是有形物(包括动产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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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6)振刑初字第240号。
二审裁定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中刑终字第52号。
2.案由:樊某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妙燕。
被告人(上诉人):樊某,艺名戴某,男,27岁,江西省武宁县人,捕前系海南省海口环球信息有限公司环球信息(声讯)台“588”分台(个体承包)聘用节目主持人。1996年6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王宏喜海南省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卡俐;人民陪审员:柯秉刚彭杰铭。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文畴;审判员:刁黎颖;代理审判员:张玉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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