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6)刑字第0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5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爱华 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地变化,盗窃犯罪的对象亦有变更。本案行为人余某的犯罪对象是无形财产中的技术成果,属盗窃犯罪的新类型案件。严厉打击盗窃技术成果的犯罪分子,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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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6)刑字第066号。
2.案由:余某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啸祥。
被告人:余某,男,52岁,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湖南洞庭制药厂干部。1995年8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朱红文湖南省常德市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罗斌;审判员:刘建军胡学东
6.审结时间:199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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