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诈骗案
案由:
信用卡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县里仁乡杨家村

本溪市宏宇律师事务所

辽阳市灯塔县里仁乡杨家村

本溪市宏宇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1996)溪刑初字第3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1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兆成 单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分歧:一种意见是认为王某、宋某二行为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二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构成诈骗罪。另一种意见是认为二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属民事欺诈行为,理由是双方的行为属于合伙经营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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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1996)溪刑初字第319号。
2.案由:王某等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高峰、张光晔。
被告人:王某,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县人,原系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县里仁乡杨家村村民。1996年7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鹤飞本溪市宏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县人,原系辽阳市灯塔县里仁乡杨家村村民。1996年7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维军本溪市宏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克军;人民陪审员:孙宪浦段明德
6.审结时间:199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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