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抢夺案
案由:
抢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冒吉回族自治州军产农场

新疆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刑终字第3号
审结日期:
1996年0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鲍淑兰 单位: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抢夺案件。行为人马某系未成年人,对其应如何处刑,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马某在公共场所,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巨大的私人财物,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在法定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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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1995)天刑字第454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刑终字第3号。
2.案由:马某抢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姬宗毅,代理检察员田小玲。
被告人(上诉人):马某,别名马某1,男,17岁,回族,青海省永靖县人,无职业。1995年9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监护人:马某2(被告人马某之父),男,50岁,回族,新疆冒吉回族自治州军产农场职工。
一审辩护人:徐海鹏新疆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岩;代理审判员:刘慧荣于捷。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鲍淑兰;审判员:罗利君;代理审判员:帕力旦·艾斯买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2月9日(经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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