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侵占案
案由:
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1996)海刑初字第1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0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巴险峰 单位:
侵占罪是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新增设的一个罪名。本案是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法院处理的首起此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同志们对《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中“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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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1996)海刑初字第133号。
2.案由:周某等侵占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柴一新。
被告人:周某,男,33岁,汉族,辽宁省义县人,工人。1996年7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28岁,汉族,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工人。1996年7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乔国军;审判员:赵洪斌;代理审判员:穆桂杰
6.审结时间:199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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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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