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被控抗税宣告无罪案 证据
案由:
抗税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邵中刑经终字第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谢征海 单位:
赵某抗税案,两级法院审理后,所认定的事实有很大出入。一审认定赵某犯抗税罪,二审认定赵某无罪。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是:一审法院没有全面运用证据,它主要是依据8名收税的镇干部(利害关系人)所写的控告书定罪的,没有采纳现场目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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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1996)阳刑初字第160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邵中刑经终字第23号。
2.案由:赵某抗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男,193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湖南省邵阳县人。1981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0年7月刑满释放。1994年6月因本案被逮捕,1996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中心;审判员:杨泽因陈翔雁。
二审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阳平怡;审判员:谢征海黄佐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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