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二审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邕宁县大沙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部

刘晰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田律师事务所

邕宁县五塘镇矿管站、矿产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律师事务所

邕宁县五塘镇矿管站、矿产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邕宁县第二律师事务所

邕宁县五塘镇矿管站、矿产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一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律师事务所

邕宁县五塘镇矿管站、矿产站

邕宁县五塘镇矿管站、矿产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华律师事务所

邕宁县五塘镇矿产站、矿管站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南刑终字第8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0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陆新恩 单位:
本案对张某等人是否构成贪污罪问题,一、二审法院有着不同的看法,其分歧点主要在于,张某等人所分发的是集体财产还是合法收入。一审法院持的是前一观点,但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和韦某分发的款项是他们各任矿产站站长期间承包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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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邕宁县人民法院(1996)邕刑初字第73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南刑终字第86号。
2.案由:张某受贿、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邕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素兰、杨兆山。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34岁,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邕宁县人,原系邕宁县大沙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部主任。1995年9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晰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李寿森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1,男,61岁,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邕宁县人,原系邕宁县五塘镇矿管站、矿产站会计。1995年9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刘德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陆某,男,43岁,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邕宁县人,原系邕宁县五塘镇矿管站、矿产站采购员。1995年9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李仕铭广西壮族自治区邕宁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韦某,男,31岁,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邕宁县人,原系邕宁县五塘镇矿管站、矿产站站长。1995年9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邓家乐广西壮族自治区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班克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滕某,女,24岁,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邕宁县人,原系邕宁县五塘镇矿管站、矿产站出纳员。1996年6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苏仕添,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官协会法律服务部顾问。
被告人:梁某,男,49岁,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邕宁县人,原系邕宁县五塘镇矿管站、矿产站副站长。1996年5月1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陈恩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滕某1,男,28岁,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邕宁县人,原任邕宁县五塘镇矿产站、矿管站出纳员,案发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职业大学读书。1996年2月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滕某2,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官协会法律服务部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邕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仕金;审判员:李乃光梁晓明。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新恩;审判员:甘红冰;代理审判员:汪秋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7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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