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隆进出口公司诉上海利达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房屋居间合同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6)沪二中民终字第5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6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言耀强 单位: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租赁等有偿居间介绍、代理、咨询服务的营业性活动日益频繁,它对促进房地产市场交易,搞活房地产业具有重大意义。
房地产居间服务,是指为房地产交易、租赁提供咨询、价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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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6)黄民初字第19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6)沪二中民终字第504号。
2.案由:房屋居间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江隆进出口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新闸路218号中泰公寓14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乔健上海市沪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汤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诉人):上海利达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路95弄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贝政明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言耀强。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梅萍;代理审判员:钱玮徐树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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