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商业局诉赵某、王某转租公房侵权案
案由:
转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南省轻工职工大学

河南省轻工职工大学

鹤壁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鹤壁市市政管理处

鹤壁市朝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鹤民终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3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志增 单位:
1.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转租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
本案被告赵某及其女儿江某先后调郑州市工作后,将其承租的本案讼争公房擅自转让给王某使用,这一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显然是无效民事行为。王某无合法根据而使用该房,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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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1995)山民初字第110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鹤民终字第15号。
2.案由:转租公房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鹤壁市商业局。
法定代表人:苏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某,该局办公室副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某,该局办公室主任。
被告:赵某,男,58岁,汉族,河南省轻工职工大学干部,住郑州市金水区。
诉讼代理人(一审):江某,河南省轻工职工大学职工。
被告(上诉人):王某,男,39岁,汉族,鹤壁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工人,住本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郝某,鹤壁市市政管理处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康备战鹤壁市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志江;审判员:冯祥敏;代理审判员:张敬梅。
二审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书文;审判员:司朝霞;代理审判员:李晓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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