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诉吴某巷地使用权、相邻关系案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霄县和平农场

云霄县云陵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漳民终字第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3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毅勤 单位:
本案一、二审法院对事实及讼争巷性质的认定、处理均一致,但在原告是否可在自家北墙开设门户这一问题上,处理结果却截然相反:一审以原告开门无必要为由判令其不得开门;二审以原告开门不妨害被告和公共利益为由驳回被告阻止原告开门的反诉...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1995)云民初字第156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漳民终字第38号。
2.案由:巷地使用权、相邻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蔡某,男,195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霄县。
诉讼代理人:罗某(系蔡某妻子),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男,193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云霄县和平农场职工,住云霄县。
诉讼代理人:吴待生,云霄县云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翁志刚。
二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毅勤;代理审判员:朱火钟花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3月25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