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等诉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等奖券兑现案
案由:
证券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津华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起重电器厂

天津市津华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中山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北区法律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6)一中民二终字第2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7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福宏 单位:
被告向二原告兑现天津大发汽车时,二原告见到发货票标明的价格为42600元,于是认为该车的价值不足5万元,故要求补足5万元之差价。其实,商品的价格不等于该商品的实际价值。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价格是商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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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1995)北民初字第1203、1197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6)一中民二终字第254号。
2.案由:奖券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蔡某,男,1944年7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北辰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春香天津市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女,1955年4月出生,汉族,天津市起重电器厂工人,住天津市红桥区。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铁军天津市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郭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某1,该局副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贾玉明天津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天津市达鑫工贸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红梅,天津市河北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鹤义;审判员:刘英梅李玫。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金城;代理审判员:张福宏曹津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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