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诉山西省太原新型贸易中心融资租赁合同案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晋法民终字第1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小萍 单位:
一审法院判决后,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在利息的承担上作了部分改判。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其主体有出租人、承租人、担保人、供货人。作为担保人与供货人是否列为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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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并民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晋法民终字第138号。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禹某,该公司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飞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山西省太原新型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高某1,北郊区供销联社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毛建昌太原市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小萍;审判员:孙爱英张忠强。
二审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海峰;审判员:孟慧芳武全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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