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某诉马某借款担保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宁民终字第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8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巨邦国 单位:
在民法理论上担保可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种,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履行的担保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本案的保证人马某在借款协议上签字自愿进行担保,并注明以其的摩托车作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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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5)大衙民初字第21号。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宁民终字第68号。
2.案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景某,男,1942年1月4日出生,汉族,青海铝厂热力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武斌西宁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马某,男,1960年5月出生,回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诉讼代理人:曹青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王晨光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永发;代理审判员:路存福;人民陪审员:袁祥福。
二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颖;审判员:马连辉;代理审判员:马汝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26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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