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建设工程发展公司诉诏安宾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漳民初字第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5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毅勤 单位: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不仅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也是一旦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确认各方是否违约的依据。本案当事人之间订有二份施工合同,法院在审理时,对双方有约定的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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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漳民初字第06号。
2.案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福建省惠安建设工程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施工队项目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汉生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诏安宾馆。
法定代表人:许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董某,男,该宾馆职工。
诉讼代理人:许启孝漳州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毅勤;代理审判员:朱火钟花絮
6.审结时间:1996年5月13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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