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诉杭州华王国际产业集团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案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浙法民终字第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重圭 单位:
本案一、二审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为此所作的判决也是正确的。
从本案的情况看,双方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自愿、合法,该合同应属有效。浙建总公司按约完成了该工程的各个项目,并且经双方协商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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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杭民初字第43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浙法民终字第46号。
2.案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浙江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下称建筑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单某,该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石道银杭州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杭州华王国际产业集团公司(下称华王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许强杭州天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于安;审判员:叶潮水;代理审判员:易飞。
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彰法;代理审判员:张如潮任更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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