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上海华联商厦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5)黄民初字第6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7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名坚 单位: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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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5)黄民初字第623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男,1942年4月1日出生,上海海运学院教师。
诉讼代理人:柳广堤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梁瑞麟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联商厦,住所地:上海市南京东路635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商厦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叶烨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名坚;审判员:赵文英;代理审判员:陈一鸣
6.审结时间:199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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