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童某等46人诉永康市鲁光摄影广告有限公司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四方集团公司

永康市机床厂

三星律师事务所(浙江·永康)

三星律师事务所(浙江·永康)

永信律师事务所(浙江·永康)

浙江四方集团公司

文书字号: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96)永民初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6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美巧 单位:
1.本案系必要的共同诉讼,可推选共同诉讼的代表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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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96)永民初字第17号。
2.案由:胶片冲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诉讼代表人):程某,男,195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四方集团公司干部。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诉讼代表人):童某,女,195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永康市机床厂工人,住浙江省永康市。
诉讼代理人:周跃军三星律师事务所(浙江·永康)律师。
诉讼代理人:黄有福三星律师事务所(浙江·永康)律师。
被告:永康市鲁光摄影广告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古丽镇丽州中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应龙雨永信律师事务所(浙江·永康)律师。
第三人:胡某,男,194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四方集团公司干部,住浙江省永康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美巧;人民陪审员:楼昌朱楼忠鹏
6.审结时间:199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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