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太平乡5790户村民诉镇原县电力局侵权赔偿案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镇原县玉平乡豆制品厂

镇原县太平乡

镇原县太平乡老庄

镇原县太平乡柴庄

庆阳拓原律师事务所

庆阳良友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甘民终字第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0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磊 单位:
本案是一起重大的农民集团诉讼案件。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一、二审法院详查社情民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涉农案件审理的要求,对这起侵犯村民集体所有权的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理,依法办案,切实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广大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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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庆民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甘民终字第43号。
2.案由:侵权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镇原县太平乡5790户村民。
诉讼代表人(一、二审):卢某,男,汉族,1944年1月26日出生,镇原县副厂长。
诉讼代表人(一、二审):陈某,男,汉族,1953年3月18日出生,镇原县专职干事。
诉讼代表人(一、二审):崇某,男,汉族,1951年4月25日出生,镇原县村支书。
诉讼代表人(一、二审):李某,男,汉族,1953年1月出生,镇原县村支书。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吉颖庆阳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镇原县电力局。
法定代理人:张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雷某,该局副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刘登位庆阳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维忠;代理审判员:侯建军刘志刚。
二审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育秀;审判员:陈惠琴;代理审判员:张蒙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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