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大田县武陵乡桃溪村委会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大田县武陵乡桃溪村

三明宏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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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岩城律师事务所

三明岩城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大田县武陵乡桃溪村

福建省大田县武陵乡桃溪村

福建省大田县武陵乡桃溪村

文书字号: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三民终字第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庆平 单位:
本案是一起高度危险作业与他人过错竟合致人损害的案件。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1.关于主体的确认问题。
在本案中,桃溪水电站10千伏的高压导线是一种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物,这一作业物致他人损害,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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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1995)大民初字第457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三民终字第65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福建省大田县村民。
诉讼代理人:杨朝玮三明宏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涂联辉三明宏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田县武陵乡桃溪村委会。
法定代理人:林某1,主任。
诉讼代理人:潘文轩三明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大田县水利电力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林加生三明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大田县武陵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苏某,乡长。
诉讼代理人:肖某,男,30岁,汉族,该乡司法办干部。
被告(上诉人):林某2,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福建省大田县村民。
被告(上诉人):林某3,男,1940年9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大田县村民。
被告(上诉人):林某4,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大田县村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庆平;审判员:范政佳陈亨敲。
二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文汀;代理审判员:邓水清李祖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5日(本案受理于1994年8月23日,一审法院于同年12月12日判决后,因遗漏诉讼主体,被二审法院于1995年5月15日发回重审。因此案较复杂,依法经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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