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诉熊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蔡县工商银行

新蔡县烟草公司

新蔡县木材公司

新蔡县问津律师事务所

新蔡县工商银行

新蔡县工商银行

驻马店刚正律师事务所

新蔡县棉麻公司

新蔡县棉麻公司

驻马店东升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驻民终字第4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任有国 单位:
1.本案是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原、被告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鉴于原、被告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本应负起监护责任,但未做到,致使被监护人之间引起伤害案件,造成原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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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1996)新民初字第278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驻民终字第482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龚某,又名祥某,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学生,住新蔡县。
法定代理人(一、二审):龚某1,男,1964年生,汉族,新蔡县工商银行工作,住址同上,系龚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一、二审):周某,女,1966年生,汉族,新蔡县烟草公司工作,住址同上,系龚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一审):周某1,男,新蔡县木材公司工作,住新蔡县,系龚某之舅。
诉讼代理人(一审):葛焕振新蔡县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熊某,又名业某,男,1985年5月出生,汉族,学生,住新蔡县。
法定代理人(一、二审):熊某1,男,1963年生,汉族,新蔡县工商银行工作,住址同上,系熊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一、二审):樊某,女,1962年生,汉族,新蔡县工商银行工作,住址同上,系熊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一审):田炳兰、许明池,驻马店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靳某,又名宝某,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学生,住新蔡县。
法定代理人(一审):靳某1,男,1962年生,汉族,新蔡县棉麻公司工作,住址同上,系靳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一、二审):周某2,女,1962年生,汉族,新蔡县棉麻公司工作,住址同上,系靳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二审):刘称心驻马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杰斌;代理审判员:谷森张建华。
二审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保川;代理审判员:韩永海姚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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