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泉州市邮电局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泉民终字第4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8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维明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建筑施工过程中违规占道堆放石头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关键在于正确认定三被告对该起事故有无责任,是什么性质的责任。
1.被告泉州市邮电局的责任。
根据本案查证的事实,泉州市邮电局在基建过程中占道堆放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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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1995)鲤民初字第480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泉民终字第423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泉州市鲤城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胡某,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泉州市鲤城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高聪颖泉州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某,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泉州市鲤城区。
诉讼代理人:曾亚建泉州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某,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安市。
诉讼代理人:曾培宇、林琛,泉州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泉州市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某,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泉州市鲤城区。
诉讼代理人(二审):连某,泉州邮电局干部,住泉州市鲤城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炳辉泉州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维明;人民陪审员:陈汉周倪钦荣。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慧瑛;审判员:郑丽阳;代理审判员:陈鹏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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