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5)新民初字第263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口民终字第89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杜某,女,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南省琼山市(系被害人周某3之妻,原告周某、周某1、周某2的法定代理人)。
原告(上诉人):邓某,女,1925年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山市(系被害人周某3母亲)。
原告(上诉人):周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学生,住海南省琼山市(系被害人周某3长子)。
原告(上诉人):周某1,男,1989年,汉族,住海南省琼山市(系被害人周某3次子)。
原告(上诉人):周某2,女,1992年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山市(系被害人周某3女儿)。
诉讼代理人(一审):马琼飞,海南省琼山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海南海口电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孝慈,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海南有线电视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黄某1,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庆忠;人民陪审员:邱崇孝、陈治平。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强;审判员:杨兹凤;代理审判员:裴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7月29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被害人周某3于1995年4月25日下午5时,骑三轮摩托车(车牌号0xxxxxxx7)经海口市道客村车辆过路收款处时,被悬挂在上空的有线电视线带电触电死亡。事后,海口市用电监察处到场勘验结果,是被告海南省有线电视总公司的有线电视线的支撑线违章架设在供电低压线路上,接触带电低压线,导致周某3死亡。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8500元,并支付周某、周某1、周某2和邓某的抚养费。
(2)被告海南海口电业公司辩称:周某3是由于被告海南省有线电视总公司在海口市道客村的村旁,违章架设在我公司的配电线路杆上的有线电视电缆线和牵引支撑铁丝断落,缠住其驾驶的摩托车而触电死亡。所以此事与我公司无关。
(3)被告海南有线电视总公司辩称:周某3的死亡是由于其本身违章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市区内拉客,明知有触电的后果却放任这种后果发生,他自己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海南海口电业公司在海口市道客村附近的电表箱长期漏电,该公司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这是失职行为,对此应负一定责任。我公司所架设的有线电视线是40伏至60伏的电压线路,不可能致人死亡,因而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2.一审事实和证据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5年4月25日下午,原告杜某的丈夫周某3驾驶一辆车牌号为0xxxxxxx7的三轮摩托车拉客,当他经过海口市道客村南边三叉路口处时,摩托车被断落在地上的电视电缆线及其牵引铁丝缠住。由于电视电缆线及牵引铁丝是架设在被告海南海口电业公司的配电线路杆上的,当该线路断落时正好搭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表箱,而电表箱漏电传导到电视电缆线及牵引铁丝,因此,当周某3下车取缠绕在摩托车上的电视电缆线及牵引铁丝时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用去死亡丧葬费人民币8500元。死者周某3生前有长子周某、次子周某1、女儿周某2需其抚养及母亲邓某需其赡养。又查,电视电缆线及牵引铁丝是被告海南有线电视总公司违章架设的,而被告海南海口电业公司对此采取了放任的态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琼山市医院出具的有关周某3木棺和汽车费用收据。
(2)琼山市龙桥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原告和周某3的关系的证明书。
(3)海口市供电公司用电管理所出具的事故调查结论。
(4)琼山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
3.一审判案理由
(1)被告海南有线电视总公司违章在配电线杆上架设电视电缆线,违反了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且在电视电缆线和牵引铁丝断落后,也不派人及时抡修,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海南海口电业公司对被告海南有线电视总公司的违章架设电视电缆线的行为不予制止,采取了放任态度,且对其漏电的电表箱没有及时修复,对事故发生亦应负同等责任。
(2)受害人周某3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知道或预见到触电致人死亡的后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故死者本人也有一定过错。
4.一审定案结论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考虑到海南的平均生活水平,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两被告一次性付清原告杜某、邓某、周某、周某1、周某2医疗费、丧葬费及抚养费、赡养费人民币29320元。
本案诉讼费350元,由两被告各自承担140元,原告承担70元。
(三)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海口电业公司诉称:造成周某3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被上诉人海南有线电视总公司的违章架设行为,且我方已发文通知勒令限期拆除,可被上诉人置之不理,导致事故发生。在这起事故中,我公司并没有过错,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与被上诉人负担同等的责任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改变原判。
2.上诉人杜某等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受害人周某3放任触电死亡后果发生没有根据,另外原审判决赔偿额的计算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与一审法院相同。另外查明:上诉人海口电业公司曾于1992年9月18日向海南广播电视总技术中心及被上诉人海南有线电视总公司发出通知,勒令将违章架设在上诉人电杆上的有线电视线限期拆除。
二审确认了一审的证据。
(五)二审判案理由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南有线电视总公司违章在上诉人海南海口电业公司的配电线路杆上架设电视电缆,违反了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且在电视电缆线和牵引铁丝断落后,不及时抢修,其行为与周某3触电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负主要的民事责任。上诉人海口电业公司对被上诉人违章架设电视电缆的行为虽发文勒令拆除,但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排除,且在被上诉人电视电缆线断落在其低压线路上没有及时发现及排除危险,其不作为行为与触电事故发生有一定的联系,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死者周某3无法预见到有线电视线带电,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周某3的死亡丧葬费,应由责任方共同承担。结合死者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每人每月按150元人民币补偿生活费较为合理,未成年人补偿至16周岁,年满70岁的老人按5年计算补偿。其中长子周某1986年1月出生,至2002年1月满16周岁,共计80个月;次子周某11989年3月出生,至2005年3月满16周岁,共计118个月;女儿周某21992年4月出生,至2008年4月满16周岁,共计155个月;被赡养人邓某年满70周岁,按5年进行补偿,共计60个月。故共计赔偿抚养费、赡养费及丧葬费70450元。其中海南有线电视总公司负担90%即63405元,海口电业公司负担10%即7045元。
(六)二审定案结论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5)新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
2.被上诉人海南有线电视总公司、上诉人海口电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一次性赔偿给杜某、邓某、周某、周某1、周某2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63405元及7045元。
一、二审诉讼费700元,海南有线电视总公司负担630元,海口电业公司负担70元。
(七)解说
1.责任承担问题。
本案是一起共同侵权致损的赔偿案件。如何确认责任方的过错大小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成了本案的焦点问题。首先,被告海南有线电视总公司在配电线路杆上架设电视电缆线,违反了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该《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及安装广播喇叭。架设的电视电缆线虽然是低压(40伏至60伏)线路,但电视电缆线作为一种输电导体,架在配电线路杆上有漏电导电致人损害的危害。对此,被告海南有线电视总公司这样的拥有专门技术力量的单位是应当预见到的,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可以避免损害,可见这种险情是由被告海南有线电视总公司有过错的行为造成的。而且,在有线电视电缆线和牵引铁丝断落时没有及时抢修,这本身又是一种管理不善的过错,致使被害人周某3触电身亡。因此,在这起事故中,被告海南有线电视总公司的过错最大,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海南海口电业公司对被告海南有线电视总公司的违章架设虽发文勒令限期拆除,证明其已经发现违章架设电视电缆,但在勒令拆除期内没有采取积极的排除隐患的措施,并且在电视电缆线断落后没有及时发现和做出有效处理,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造成被害人周某3触电死亡的责任认定是比较合理的。
2.被害人周某3是否有过错。
这也是一、二审法院认定不同的一个问题。
从表面上看,被害人周某3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或预见电缆电线会带电有触人死亡的危险,而自己却不主动避险。但是被害人作为一名普通的三轮摩托车驾驶员,不具备电业专业知识,对于电线电缆的了解是有限的,在当时的情形下,被害人不可能知道电视电缆架设在配电线杆上是违章的并容易与配电线路接触而导电致害,也无法预见到电视电线(低压线路)会使人触电死亡,并且事故地点是村边三叉路口,车辆行人繁多,也容易引起被害人误会该电视电线是安全的。鉴于上述理由,二审法院认定被害人没有过错是正确的。
(许哲)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236 - 24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