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等诉海南有线电视总公司等医疗费、丧葬费及抚养费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口民终字第8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7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哲 单位:
1.责任承担问题。
本案是一起共同侵权致损的赔偿案件。如何确认责任方的过错大小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成了本案的焦点问题。首先,被告海南有线电视总公司在配电线路杆上架设电视电缆线,违反了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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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5)新民初字第263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口民终字第89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杜某,女,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南省琼山市(系被害人周某3之妻,原告周某、周某1、周某2的法定代理人)。
原告(上诉人):邓某,女,1925年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山市(系被害人周某3母亲)。
原告(上诉人):周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学生,住海南省琼山市(系被害人周某3长子)。
原告(上诉人):周某1,男,1989年,汉族,住海南省琼山市(系被害人周某3次子)。
原告(上诉人):周某2,女,1992年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山市(系被害人周某3女儿)。
诉讼代理人(一审):马琼飞海南省琼山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海南海口电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孝慈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海南有线电视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黄某1,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庆忠;人民陪审员:邱崇孝陈治平。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强;审判员:杨兹凤;代理审判员:裴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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