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乐山市海通旅游广告公司等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民终字第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0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夏葳 单位:
1.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广告公司的广告牌倒塌砸断电线系不可抗力的天灾,还是人为的过错造成,这也是认定致害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建筑物上的搁置、悬挂物发生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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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995)民初字第1175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民终字第54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192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受害人王某1之父。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仲全乐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晁某,女,1934年5月3日出生,退休干部,受害人王某1之母。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仲全乐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2,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学生,受害人王某1之子。
法定代理人:张某(王某2之母,已与王某1离婚),女,1962年12出生,工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仲全乐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乐山市海通旅游广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吕某,该公司经理助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劲松乐山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嘉州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严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某3,该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毛杰乐山市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易某,该局副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岷雪;审判员:胡炼红;代理审判员:王彤。
二审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义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泽凯;代理审判员:朱强王正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9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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