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某诉北京市朝阳生产资料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996)朝民初字第56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2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夏俭军 单位:
1.发生爆炸的电池是否系被告北京市朝阳生产资料总公司所出售的。关于这一问题,通过庭审调查,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应当认定发生爆炸的电池是被告售出的。理由如下:第一,隋某的同事、电池购买者曲某在法庭上证实,1994年5月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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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996)朝民初字第5643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隋某,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出生,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工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诉讼代理人:莫映茹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杜江波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生产资料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业务科长。
诉讼代理人:王沐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裴宝文;代理审判员:张雯王继红
6.审结时间:1997年2月24日(依法延长审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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