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王某诉北方林业开发总公司北靖石油开发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案
案由: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陕高法民终字第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7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耀斌 单位:
本案是一起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特殊侵权赔偿案件。处理好本案的关键要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问题。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属特殊侵权民事案件,但对其民事责任的承担,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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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榆中法民初字第26号。
二审调解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陕高法民终字第22号。
2.案由: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194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195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万耀靖边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方林业开发总公司北靖石油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1,经理。
诉讼代理人(二审):贺某,该公司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二审):文某,该公司副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吉恩;审判员:曹兴华;代理审判员:柴小平。
二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继红;代理审判员:张军政桑学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7月29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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