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等19人诉海南三联水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南省文昌市农委

海南省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口民终字第1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符史琼 单位:
本案涉及如下两个问题:
1.关于如何认定出国(境)劳务合同书的效力问题。林某等19位原告与被告海南三联水产有限公司签订的19份劳务合同是双立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表现双方的真实意思,合同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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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5)振民初字第178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口民终字第151号。
2.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男,1955年5月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农民,住海南省文昌市。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1931年1月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农民,住海南省文昌市。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1,男,1949年5月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农民,住海南省文昌市。
原告(被上诉人):符某,男,1949年8月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农民,住海南省文昌市。
原告(被上诉人):符某1,男,24岁,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农民,住海南省文昌市。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1965年7月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农民,住海南省文昌市。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农民,住海南省文昌市。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2,男,33岁,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农民,住海南省文昌市。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3,男,1959年5月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农民,住海南省文昌市。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4,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农民,住海南省文昌市。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男,1959年3月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农民,住海南省文昌市。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5,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农民,住海南省文昌市。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1,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农民,住海南省文昌市。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农民,住海南省文昌市。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1,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农民,住海南省文昌市。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1,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农民,住海南省文昌市。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2,男,1958年7月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农民,住海南省文昌市。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6,男,1942年7月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农民,住海南省文昌市。系上述被上诉人的二审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某2,男,61岁,汉族,海南省文昌市农委退休干部,住海南省。
诉讼代理人(一审):邢益川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海南三联水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某2,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恩源;人民陪审员:柯秉刚彭杰铭。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碧军;代理审判员:裴斐甘文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15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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