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西安西北光电仪器厂开除厂籍劳动争议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西安西北光电仪器厂计量理化处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大成律师事务所

西安市涉外律师事务所

西安圣拓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西民一终字第1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樊云 单位:
这是一起因科技人员不服厂方开除其厂籍、取消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处分决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本案认定事实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谁是1994年6月18日与“六一三”所签订试制生产10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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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1995)新民初字第399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西民一终字第119号。
2.案由:开除厂籍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女,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原系西安西北光电仪器厂计量理化处工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某,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庞某,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退休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郭坚西安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西安西北光电仪器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杜克西安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叶子丰西安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纬经;审判员:鲁双叶;代理审判员:凌小鸿。
二审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春喜;代理审判员:周建平王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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