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恩施市石窑区供销社劳动争议、赔偿损失案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北省恩施市石窑区供销社

恩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恩施市药材公司

恩施市石窑区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6)州民终字第4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0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向北海 单位:
公正判决本案的关键是对恩施市石窑区供销社作出的关于对陈某违纪予以辞退的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得出正确判决,从中不难看出辞退处理决定被依法撤销,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法律依据不足。国务院依照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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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1994)恩民初字第116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6)州民终字第426号。
2.案由:劳动争议、赔偿损失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40岁,湖北省恩施市石窑区供销社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黄某,恩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被告(上诉人):湖北省恩施市石窑区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文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肖某,恩施市药材公司经理(原石窑区供销社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唐某,恩施市石窑区法律服务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臧发丽;审判员:陈家元肖峰。
二审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国书;代理审判员:熊锋廖学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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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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