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江苏省无锡市风光旅游服务社追索劳动报酬案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1995)崇民初字第6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7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健蕾 单位:
1.本案首先要对业务员合同是否有效作出确认。合同中的工资支付方式及除名、自动离职等约定有悖于《劳动法》的规定是显而易见的。而作为业务员合同的最重要的条款中的“业务指标”一词含义也是不明确的。即使如同宋某所解释的那样,那么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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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1995)崇民初字第631号。
2.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宋某,男,1955年3月11日生,汉族,在江苏省无锡市风光旅游服务社工作,住江苏省无锡市。
诉讼代理人:徐蔚春无锡市诚信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无锡市风光旅游服务社(以下简称风光旅游社)。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徐某,该社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范志钢江苏省无锡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建权;代理审判员:严焱淼;人民陪审员:刘洁玉
6.审结时间:199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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