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重庆鸿雁邮电器材公司离职纠纷案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鸿雁邮电器材公司职工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重民终字第4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5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晋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正式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日渐增多,其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间因辞职、辞退、除名等事由而引发的纠纷又占相当比重。本案即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职工不假外出,单位以离职论处而发生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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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1995)中区民二初字第550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重民终字第418号。
2.案由:离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高某,女,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鸿雁邮电器材公司职工,住本市渝中区。
被告(上诉人):重庆鸿雁邮电器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凯旋路94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明光;人民陪审员:赖万庆芮新友。
二审法院: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祖政国;审判员:彭朴;代理审判员:张明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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