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诉李某等工业产权权属案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常德市林海装饰工程部

常德市武陵区律师事务所

常德市武陵区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洛阳市机械厂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常德市经贸律师事务所

常德市业大法律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中级人民法院(1996)常民终字第3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佳生 单位:
本案是工业产权权属纠纷新类型案件,法院在审理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
我国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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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5)武民初字第240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中级人民法院(1996)常民终字第300号。
2.案由:工业产权权属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熊某,男,46岁,汉族,常德市林海装饰工程部副经理,住常德市武陵区。
诉讼代理人:揭书楹常德市武陵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廖碧艳常德市武陵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李某,男,50岁,汉族,河南省洛阳市机械厂干部。
诉讼代理人:刘某,男,常德市财政局退休干部,住常德市武陵区。
诉讼代理人:龙某,男,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退休干部。
被告(上诉人):朱某,女,34岁,住湖北省建始县。
诉讼代理人:刘某1,男,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退休干部。
被告:杨某,男,44岁。
诉讼代理人:刘建军,男,常德市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1,男,61岁。
诉讼代理人:钟兴无,男,常德市业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礼顺;审判员:伍劲松;人民陪审员:吴也。
二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小平;审判员:刘海岚杨名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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