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江西法制报社侵犯肖像权、名誉权案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电影制片厂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生活版编辑部

江西明镜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6)海民初字第24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佚名 单位:
本案是一起侵害肖像权案。
肖像权是肖像人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肖像是人的容貌复制品,是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公民的形象。
肖像权主要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第一,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特定自然人。只有公民的容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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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6)海民初字第2498号。
2.案由: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女,78岁,汉族,北京电影制片厂离休演员,住本市海淀区。
诉讼代理人:谢某,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师,住本市昌平县。
被告:江西法制报社,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社长。
诉讼代理人:叶某1,该社生活版编辑部主编。
诉讼代理人:王新泉江西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炳珍;审判员:陈继平;代理审判员:黎健
6.审结时间:199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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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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