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等诉吐鲁番食品饮料总厂侵犯肖像权案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吐鲁番市葡萄乡解放一队

吐鲁番市葡萄乡解放一队

吐鲁番市葡萄乡解放一队

吐鲁番市葡萄乡解放一队

吐鲁番市葡萄乡解放一队

吐鲁番市葡萄乡解放一队

吐鲁番市司法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吐地法民终字第39号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被告从《中国新疆吐鲁番》画册中选用了一幅照片,不能认为侵害了阿某等原告的肖像权。其理由有两点。
其一,照片上的人物的形象不具有肖像的特征。何谓肖像?《中文大辞典》解释为“肖像、图像以肖其人者谓之肖像。即将某人姿态、容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法院(1995)吐市法民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吐地法民终字第39号。
2.案由:侵犯肖像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阿某,女,维吾尔族,70岁,吐鲁番市葡萄乡解放一队农民。
原告(上诉人):阿某1,男,维吾尔族,72岁,吐鲁番市葡萄乡解放一队农民。
原告(上诉人):阿某2,男,维吾尔族,30岁,吐鲁番市葡萄乡解放一队农民。
原告(上诉人):古某,女,维吾尔族,35岁,吐鲁番市葡萄乡解放一队农民。
原告(上诉人):艾某,女,维吾尔族,吐鲁番市葡萄乡解放一队农民。
诉讼代理人:阿某3,吐鲁番市葡萄乡解放一队农民。
被告(被上诉人):吐鲁番市食品饮料总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马某,吐鲁番市司法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朱某,该厂法制办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焰炬;审判员:阿依夏木;代理审判员:胡军。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传良;审判员:买买提库尔班;代理审判员:曾小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