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诉府谷县煤产品经营公司、府谷县邮电局侵犯肖像权案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陕民终字第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孟庆林 单位:
1.本案是因企业荣誉权与企业工作人员行使职务行为所形成的肖像权冲突引起的民事案件。由于两种权利在本案中的关系,因此本案企业所有权转让引起上级法人变更后,被转让企业的荣誉权是否存在是本案颇有争议的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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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榆民初字第15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陕民终字第40号。
2.案由:侵犯肖像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乔某,男,195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榆林地区兴源总公司经理助理,住府谷县。
诉讼代理人:李志斌榆林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武广韬榆林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府谷县煤产品经营公司(下称煤产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徐泓神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府谷县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庄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樊振华府谷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赵某,该局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窦建平;审判员:赵文祥;代理审判员:杜承和。
二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春娥;代理审判员:张军政高慧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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