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诉泉州滨城学园就学定金案
案由:
垄断定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1996)鲤民初字第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3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庄源美 单位:
本案结案方式虽是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但对这类案件应如何处理,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和总结。
1.关于案件的主管问题。本案属改革开放带来的新类型案件,在我院尚属首例。该纠纷应由法院主管还是由其他部门解决,是我院在审查...
展开

(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1996)鲤民初字第34号。
2.案由:就学定金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蔡某,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石狮市人,住石狮市。
法定代理人:吴某(蔡某之母),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萧县人,住址同上。
被告:泉州滨城学园。
法定代表人:秘某,校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亚木;审判员:庄源美林婉瑜
6.审结时间:1996年3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