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等诉中国工商银行泉州市鲤城区支行返还财物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泉民终字第3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5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婉瑜 单位:
1.本案的标的物银元和小钱币是本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泉州市鲤城区支行在改建鲤城区西街XXX号房屋时,从地下挖掘出土的,并由其保管。原告要求其返还,被告拒绝,并声称要将这些地下埋藏物作为无主财产处理。根据《金银管理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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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1996)鲤民初字第002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泉民终字第310号。
2.案由:返还财物(银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付某,男,193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泉州市人,住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被上诉人):付某1,男,193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泉州市人,住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被上诉人):付某2:男,193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泉州市人,住泉州市鲤城区。
诉讼代理人:付某,本案原告之一。
被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泉州市鲤城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吴某,该行干部。
诉讼代理人:曾培宇泉州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守品;审判员:庄源美林婉瑜。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慧瑛;代理审判员:林海峰陈鹏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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