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地产总公司项目开发部施工一处诉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张家界办事处存款纠纷案
文书字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湘民再字第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春龙 单位:
此案关键在于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的认定。因为事实是处理案件的根据,弄清事实才能明辨是非。而要弄清事实,就要全面审查证据,查明核实案情发生、发展及其结果的每个细节。
1.诉争的50万元,是附条件才能使用的,所附条件成就(即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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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张民再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湘民再字第41号。
2.案由:存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家界市地产总公司项目开发部施工一处(下称施工一处)。
代表人:何某,该处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刘文华湖南省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甘宇广东省茂名市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刘辉长沙市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张家界办事处(下称信托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沈维敏湖南省张家界市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家界市广厦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广厦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春龙;审判员:田清胜;代理审判员:许竞。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车安;代理审判员:尹爱平李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30日(经依法批准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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