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雅安地区办事处企业确权案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雅民终字第2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封树玲 单位: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是雅安地区福利石材厂究竟属于谁所有。一、二审法院虽然在定案理由上不尽相同,前者认定残联对石材厂享有原始产权,后者认定刘某先享有产权,后将产权让渡于残联,但一、二审最终都认定残联对诉争的石材厂享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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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法院(1996)雅民初字第152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雅民终字第212号。
2.案由:企业确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27岁,汉族,山西省泌县人,雅安嘉华石材有限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唐蓉生雅安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雅安地区办事处(以下简称残联)。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高某,该办事处职工。
诉讼代理人:张宏雅安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超;审判员:谭莉颜昌玲。
二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先萍;代理审判员:乔俊封树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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