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德山开发区四合垸修防会诉常德市锦纶厂清淤、排水费纠纷案
案由:
取水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湘民终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余以国 单位:
1.本案受诉合法。本案的原告修防会属于水利工程管理部门,被告锦纶厂属于水利工程受益单位。如此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清淤、排水(集雨、生产和生活用过的废水)费纠纷一审法院予以立案受理还是首例。因此,开始时一审法院对此案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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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常民初字第120号。
二审调解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湘民终字第31号。
2.案由:清淤、排水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常德市德山开发区四合垸修防会(以下简称修防会)。
法定代表人:高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王竟迟常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刘某,该会会计。
被告(上诉人):常德市锦纶厂(以下简称锦纶厂)。
法定代表人:丁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吴某,该厂法制办主任。
诉讼代理人:胡某,该厂保卫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雨前;审判员:郑宣桂;代理审判员:王道万。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正胜;代理审判员:彭亚东杨小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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