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诉陈某返还不当得利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吴淞百货商场家电维修部

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吴淞百货商场家电维修部

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1996)宝民初字第15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春雷 单位:
本案是一起较罕见的钱款纠纷案。原、被告对被告应否获得所争钱款各执“不当得利”和“应当得利”观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认定了当事人间民事行为的性质,从而作出了正确的法律处理。
被告陈某在其债券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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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1996)宝民初字第1538号。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庄某,男,23岁,汉族,上海市吴淞百货商场家电维修部职工。
诉讼代理人:王勇华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52岁,汉族,上海市吴淞百货商场家电维修部职工。
诉讼代理人:杨振裕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徐伟明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建清;代理审判员:盛丽娟胡惠萍
6.审结时间:199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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