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诉宜兴市茂达装潢工程公司空间利用案 空间权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锡民终字第7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敖齐 单位:
处理此案,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案由的确定。盛某在起诉中,根本未提及茂达公司在其二楼阳台外设置广告牌影响了她的通风、采光或房屋的安全使用,而是明确以妨碍她对该空间的利用权为由要求茂达公司拆除广告牌。显然,当事人的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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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02)宜民一初字第332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锡民终字第704号。
2.案由:空间利用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盛某,女,196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毛建中江苏无锡太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江苏省宜兴市茂达装潢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茂达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镇人民中路40—2号。
法定代表人:纪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顾卫康江苏无锡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陈敖齐。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晓红;代理审判员:彭国顺张天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0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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