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保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案 合同解释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小学

北京西科尼安全印务有限公司

公安部

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

北京纵横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

北京纵横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终字第68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0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曾小华 单位:
此案的裁判结果涉及三方面问题。
1.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
原告虽以侵权提起诉讼,但其与被告实际上形成了娱乐服务合同关系。理由如下:
保利文化艺术公司对外发售演出门票,上面明确注明了演出内容、场次、时间、价格及观众须知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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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880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终字第6872号。
2.案由: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周某,女,199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城区学生。
法定代理人:梁某,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西科尼安全印务有限公司职员。
法定代理人:周某1,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公安部干部。
诉讼代理人:姜忠新王伟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保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沈志耕李军北京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又红;审判员:肖京雨;人民陪审员:马长江。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朝晖;代理审判员:宋建萍郭文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6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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