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诉上海市徐汇区明晟商行买卖合同案 买卖合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势嘉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市复郸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复郸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徐汇区明晟商行

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5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8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姬元生 单位:
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鉴于国内此前已有商家承诺“假一罚十”而法院仅判决双倍赔偿的判例,因此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本案进行更深一步的评析:
1.证据采纳过程中的法院认定选择。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被告的“假一罚十”公示牌究...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1)徐民初字第7096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524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夏某,男,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上海势嘉广告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徐汇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有平上海市复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跃举,男,上海市复郸律师事务所工作。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明晟商行,住所地:上海市田林路17号。
负责人:张某。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翟某,上海市徐汇区明晟商行业务员。
诉讼代理人(一审):楼德贤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美华;审判员:朱云莲邹建新。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慧娟;代理审判员:鲍松艳王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5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8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