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宝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诉泉州云锋资产拍卖有限公司等拍卖合同案 拍卖合同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

该拍卖行业务部

南安市政府

南益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公司人力部

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泉经终字第0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卢玉婷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1.合同的效力问题。对此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云锋公司在其制定的拍卖规则中规定“竞买者在公告看样时间内了解过户费用、了解拍卖标的物情况,并对该标的物的价值进行自我评定。本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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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02)丰经初字第54号。
二审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泉经终字第007号。
2.案由:拍卖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福建泉州宝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峰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浮桥镇火炬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倪英富郑维俨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建泉州云锋资产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锋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区温陵南路48号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该拍卖行业务部经理,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安市政府),住所地:南安市溪美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1,市长。
诉讼代理人:周某,男,194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南安市政府干部,住南安市。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南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丰公司),住所地:南安市官桥镇。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杜某,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南益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泉州市丰泽区。
诉讼代理人(二审):李某1,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系该公司人力部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声栋;审判员:林婉瑜;代理审判员:卢玉婷。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建闽;代理审判员:吴小军戴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15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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