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孟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货运合同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五庄村

山东省高青县高城镇人民政府

文书字号: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02)桓民初字第5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0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郭朋 单位:
本案的争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孟某1签订运输合同的行为性质和效力问题,二是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1.关于孟某1签订运输合同的行为性质与效力问题。
本案在合议过程中,对于孟某1签订的运输合同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有两种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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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02)桓民初字第572号。
2.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194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桓台县农民,现住该村。
被告:孟某,男,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青县高城镇人民政府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春晖;审判员:赵圳王鹏
6.审结时间:200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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