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三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泉州丰格广告有限公司冠名合同案 冠名合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泉民终字第12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0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欧阳波 单位:
1.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演唱会冠名协议属赞助广告协议。
有关演出活动的冠名问题,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演出活动的出资单位可以单独或与其他单位作为演出主办单位,经审批机关核准可以享有演出活动冠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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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01)丰民初字第847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泉民终字第1221号。
2.案由:冠名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三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兴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清蒙科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倪英富郑维俨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丰格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格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丰盛综合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蔡文明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成玉;审判员:吕南章张美蓉。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海峰;代理审判员:欧阳波陈锦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5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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